中新網11月25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灣二次金改(金融改革)弊案,臺北地方法院5日判決陳水扁等21名被告無罪。臺檢方特偵組16日收到判決書后,密集開會研擬上訴理由,最快在25日下午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臺北地院審理二次金改案,認定陳水扁雖介入金控并購,但因金控并購并非“憲法”上的“總統”職權,因而企業給款扁家,不算陳水扁“職務上行為收賄”,5日判處陳水扁無罪。
特偵組與羈押中的陳水扁16日分別收到臺北地院寄出的判決書,由于法定上訴期限為10天,特偵組必須于26日前提出上訴。臺“檢察總長”黃世銘連日來密集邀集檢察官徹夜開會,研擬上訴理由,今天上午已初步完成上訴書。
臺灣檢方人士指出,臺“最高法院”對龍潭案判決定讞理由中,對職務上行為采“實質影響力”的見解,認為公務員只要職務上所及具有“實質影響力”,就屬職務上行為。特偵組在上訴書中論述“總統”職權時,也采相同見解,認定陳水扁涉及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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