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陳水扁2日下午已移監臺北監獄服刑 來源:中央電視臺
中新社香港12月6日電 臺北消息:前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前101董事長陳敏熏人事案分別遭判刑11年、8年定讞,臺灣高等法院6日裁定,陳水扁應合并執行17年半,并科罰金新臺幣1.54億元。
綜合中央社、中廣新聞網報道,臺灣“最高法院”11月11日將龍潭案、陳敏熏人事案判刑定讞,龍潭案各判刑陳水扁、吳淑珍夫婦11年、陳敏熏人事案各判刑8年。陳水扁已在本月2日發監執行,從臺北看守所移往桃園龜山監獄服刑。檢方隨后向高院聲請訂合并刑期。
高院經抽簽分案后,由受命法官周盈文、審判長陳貽男、陪席法官宋明蒼做出裁定,陳水扁應合并執行17年半,并科罰金1.54億元。
另據《聯合晚報》6日報道,由于發監前,陳水扁已被羈押714天,這部分可以抵扣,因此,監所人員計算,陳水扁的刑期至2026年5月27日期滿。
報道稱,依法,陳水扁在服刑一半刑期后,即有機會聲請假釋,不過,由于另有“二次金改”、“洗錢”等多案審理中,任何一案確定后,法院必須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使得陳水扁無論刑滿日期、是否可申請假釋,充滿變數。
至于吳淑珍的部分,臺灣高院仍未收到檢方聲請。鑒于吳淑珍身體狀況欠佳,其發監方式與服刑方式,檢方將開會討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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