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京四月二十六日電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二十六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文如下: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系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
(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范、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聯系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系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系。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范圍
雙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時移交有關證據(卷證)、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終結后遣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于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并及時寄回證明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并送還相關資料。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系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鑒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盡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贓移交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范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十、裁判認可
雙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則,于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雙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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