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擬立法規定:公共場所哺乳任何人不得干擾
2008年05月29日 11:59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5月29日電 臺北市議會昨天一讀通過“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明文規定“公共場所哺乳,任何人不得有禁止、驅離或其它干擾的行為,否則罰款新臺幣五千元到三萬元!弊羁炜赡芙衲甑浊皩嵤。
據“中央社”報道,法案主要提案人、臺北市議員周柏雅表示,包括警察在內也不得驅趕,否則照罰。
臺北市議會一讀通過的“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最主要條文包括第四條“婦女于本市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應予尊重,任何人不得有禁止、驅離或其它干擾其哺育母乳之行為。”罰則為新臺幣五千元到三萬元。
第五條“本市員工人數一百人以上的政府機關、學校、二十床以上的醫院、火車站、客運轉運站、航空站及捷運轉運站、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百貨公司,及其它經主管機關 (衛生局)認定有必要并指定公告的場所,必須設置哺乳室。”未設者罰款一千元到五千元,并得連續處罰。
周柏雅表示,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一讀通過這項法案后,可望于六月進入二讀,若在六月底完成三讀,將在公告三個月后實施,最快年底前實施。
周柏雅指出,立法最主要的用意是,哺乳是基本人權,不僅是嬰兒的基本人權,也是母親的基本人權,要給予尊重。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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