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三月三日電(記者陳立宇 路梅)臺北地方法院三日晚間駁回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提出的“撤銷羈押”的聲請,地院合議庭考慮到陳水扁羈押期限將至,認為仍有繼續羈押必要,裁定陳水扁自三月二十六日起,再延押兩個月。
臺灣高等法院二月底撤銷臺北地方法院駁回陳水扁羈押抗告的裁定,認為地院未詳細說明羈押理由,發回地院更裁。地院合議庭今天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陳水扁及其家人與親信部屬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責嚴重,且陳水扁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響力阻礙司法程序進行,所圖無非為掩蓋或拖延司法追訴。
地院合議庭在裁定中同時指出,以前在吳淑珍“機要費案”審理時,還在任上的陳水扁就曾將部分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要求法院返還卷證,使訴訟無法進行,企圖掩飾與犯罪有重大關聯性的情事明確。且依實際情形看,如果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后續審判,尤其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無法取代羈押。換言之,羈押陳水扁屬于保全訴訟程序進行、追求真實發現的最后手段,因此駁回陳水扁撤銷羈押的聲請。
地院合議庭在新聞稿中還指出,從衡量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考慮,客觀上也仍有羈押陳水扁的必要,而陳水扁在看守所監控下,肆無忌憚滅證、串供的可能性將降低。
雖然陳水扁羈押期限將屆,但地院合議庭認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都并沒有改變,因此裁定陳水扁自三月二十六日起延押二個月。
依臺灣刑事訴訟法規定,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法院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可延長羈押,每次不得超過兩個月,延押以三次為限。但陳水扁被控多項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即可延押,且可不以三次為限。
陳水扁是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被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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