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臺籍代表在審議“兩高”報告時建議,隨著兩岸關系和經貿交流的發展,出臺已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執行中遇到不少新問題,建議對其進行修改完善,并加強執法檢查。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副會長何大欣說,調研發現,“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與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例如,“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而上海市臺胞反映,臺胞只能買B股,不準買A股,與“保護法”不相匹配。
他說,各地出臺“實施辦法”時,因地域等綜合因素不同而存在一些差異,造成了臺灣同胞的不理解。有臺商提出,上海規定臺灣同胞不能以個人名義購買第二套住房,而北京、南京、成都等地沒有這種規定。
1994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保護法”。1999年,國務院發布“實施細則”,各省市也先后出臺了“實施辦法”,改善臺商投資環境,切實保護臺商投資合法權益。
何大欣說,“保護法”直接反映了對臺政策,具有權威性、指導性。各地各部門在出臺實施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時,都應考慮兼顧對臺灣投資者“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政策精神。涉及保護臺灣投資者權益問題的,必要時可列出專門條款或解釋,以體現法律之間的聯系性和政策上的一致性。
全國臺聯副會長胡有清代表建議,在近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一次對“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執法檢查,以推動全國的臺胞投資保護工作。他說,十多年過去了,大陸經濟社會發展和兩岸關系發展都出現了新形勢,各地在貫徹執行該法過程中,積累了經驗,也面臨不少新問題,為此,可以選擇若干重點省市進行實地檢查,同時組織若干省市進行自查。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陳云英代表則建議,在臺資企業中加強司法宣傳、援助等工作,避免大陸臺胞在工作、經商中對大陸的法律法規產生誤解,并能夠在遇到法律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記者李志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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