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陳云林和江丙坤交換協議文本。當日,海協會和海基會在南京紫金山莊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三項協議。 中新社發 廖攀 攝
中新網南京4月26日電 海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今天下午在南京正式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根據協議內容,今后雙方遣返刑事犯可經由直航方式,雙方也可互請對方執行搜索、扣押以及訊問證人等。
協議全文共計分為五章二十四項條文。在合作事項方面,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一、共同打擊犯罪;二、送達文書;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著重打擊下列犯罪: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五、其他刑事犯罪。
至于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在協助偵查及調查取證上,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系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鑒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在人員遣返方面,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時移交有關證據(卷證)、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終結后遣返。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其它兩岸合作事項還包括: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罪犯 (被判刑者)接返、人道探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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