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8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為鼓勵旅客到臺灣觀光消費,過去規定入境旅客最多僅能攜帶新臺幣6萬元,臺北關稅局表示,觀光客在下機后所兌換或提領的新臺幣額度,將不納入總額6萬元上限的限制。
臺北關稅局指出,依據“中央銀行”2002年11月18日公告的規定,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境的限額為6萬元;而另依相關規定,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之限額為等值1萬美元。
但卻在開放大陸旅客來臺觀光之后發生一些問題,就是有大陸旅客抵達桃園機場,下機后通關前至銀行準備兌換新臺幣,目前規定的每日上限2萬元人民幣兌換成新臺幣,初期大約可以兌換到8萬余元,目前的匯率則大約9萬余元,結果被海關依上述規定,將超出6萬的額度予以存關,不讓大陸旅客攜帶入境。
經過臺北關稅局、觀光局、銀行業者等單位的反映后,臺北關稅局表示,已經接到“中央銀行“正式公文通知,只要是下機后所兌換的新臺幣或以金融提款卡領取的新臺幣,都不納入6萬元的規定上限內。
也就是說,旅客只要是在下飛機后所兌換的新臺幣,只要有結匯水單或金融卡左證,并誠實向海關申報攜帶金額,將不會受到限制,以鼓勵旅客到臺灣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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