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薪資漲幅趕不上物價上漲,貧者愈貧、富者愈富?臺“主計處”表示,以國際間衡量所得分配指標“家庭可支配所得”5等分位組觀察,中國臺灣家庭收支調查結果,最高20%家庭所得為最低20%家庭所得之倍數為6.04倍,較2001年6.39倍呈逐年縮小趨勢。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主計處”表示,每一個家庭除了薪資所得外,還包含產業主所得、財產所得、來自“政府”及私人移轉等所得,以上各項所得收支凈額之合計數即為家庭之可支配所得,才足以代表民眾實質購買能力。
同時,“政府部門”對于縮短所得差距,除了運用含稅賦之家庭對政府移轉支出工具外,還有以福利補助、津貼等從“政府”對家庭移轉收入作為重要政策工具,若以薪資所得來衡量,不僅將非受薪家庭所得排除在外,也忽略“政府”政策功能,難以完整表達家庭福利水平。
“主計處”指出,國際間衡量所得分配的指標,是以“家庭可支配所得”5等分位組或吉尼系數觀察,依據2005年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結果,最高20%家庭所得為最低20%家庭所得之倍數為6.04倍,吉尼系數為0.34,較2001年的6.39倍(或0.35),呈逐年縮小趨勢。
同時,以臺灣地區家庭所得依5等分位組所得分配差距倍數為6.04倍,與世界主要國家或地區比較,高于日本之4.98倍(2004年),但較韓國6.84倍(2000年)、美國9.59倍(2004年)、中國香港17.66倍(2001年)及新加坡20.91倍(2000年)為低;且島內歷年來吉尼系數均維持在0.35之內,低于國際設定0.4之警戒線,顯示島內家庭所得間之貧富差距尚屬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