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日電 臺當局“行政院會”今天(2日)通過“07年罪犯減刑條例”,符合減刑范圍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減刑基準日為4月24日,犯罪行為在此之前者才適用,預計6月30日實施,估計當天約可釋放八、九千人。
據“中央社”報道,臺“法務部檢察司長”江惠民表示,依照07年3月底在監人犯估算,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者符合減刑條例人數約10072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者為15130人,合計共25202人。
不過,目前在監的24名死刑定讞犯都被排除適用這次減刑條例,“法務部”提出說明表示,因這些犯人所犯為強奸殺人罪、強盜殺人罪、擄人勒贖、盜匪殺人罪等,“法務部”將此類重罪排除減刑適用范圍,是衡酌犯罪性質以及對法益危害之程度,目的在彰顯寬嚴并進的刑事政策。
至于減刑范圍,江惠民表示,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包括一年)以及拘役和罰金,屬于輕罪,都予以無條件減刑,但刑期超過有期徒刑一年者,同時屬于“政府”重點打擊犯罪、或是民眾感受惡劣的犯罪,都予以排除適用。
依據“減刑條例”規定,部分罪名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者不予減刑,包括惡行重大:如殺人罪、性侵害、毒品、走私、販賣槍炮、人口販賣及強盜、擄人勒贖、劫機等;經濟及貪污犯:貪污、賄選、洗錢、偽(變)造幣券等;妨害治安:妨害公務、公共危險、詐騙、竊盜、制造或輸入偽(禁)藥等。此外,包括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保護處分非赦免法規定的減刑,都不適用減刑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