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4日電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聯電和艦案13日再度開庭,檢方依背信、違反商會法罪嫌,當庭對三名被告聯電公司名譽董事長曹興誠、聯電名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和聯電轉投資宏誠創投公司總經理鄭敦謙,分別具體求處2年、1年10個月和1年2個月徒刑。全案辯論終結,預定10月26日宣判。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13日開庭時,辯方律師提出新證,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7月19日判決撤銷“經濟部”對聯電處分,“經濟部”的處分書是依據新竹“地檢署”的起訴內容。
蒞庭檢察官陳榮林反駁,“經濟部”對聯電的處分書,是針對聯電違反“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部分,但本案審酌事項是曹興誠等三人涉嫌背信、違反商會法,兩者并不相同。
陳榮林并提出“聯電內部控制聲明書”,指曹興誠等人違反內控書中規定“維護保障公司資產安全”的義務,未在董事會正式提案討論,就把聯電專業人才、資源、營業秘密、know-how等,無償提供給和艦使用,待東窗事發后,和艦才回饋15%的股權,已構成背信要件。
另一檢察官陳宏兆說,曹興誠試圖以“經營判斷法則”規避背信罪嫌。
檢方論告終結后,審判長賴淑敏詢問曹興誠等人有沒有話要說?三人均回答“沒有”。賴淑敏裁定全案10月26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