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啟芳控告翁重鈞誹謗罪案偵結 判獲不起訴處分
2008年06月13日 15: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6月13日電 嘉義縣前“立委”蔡啟芳于“立委”競選期間先后提出三次控告對手、現任“立委”翁重鈞散布不實文宣,涉及誹謗等罪。嘉義“地檢署”偵結,依文宣并非完全虛構,應可受公評且“立委”應以較高道德標準檢視,文宣內容尚在言論自由保障范籌內,因此,最后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中央社”報道,今天發布的不起訴書指出,被告翁重鈞意圖使對手不當選,分別于以“蔡啟芳吸毒、三十年前殺死人找人頂罪”、“裱委員在新港奉天宮跳芭蕾舞天鵝湖”、“有心人,傳好了,1.5億元,今晚10時,全面買到天亮”等廣告文宣,透過報紙夾報,供不特定人士閱覽。
蔡啟芳認為翁重鈞此舉,已損害自身的名譽,因此提出違反“選罷法”傳播不實文宣及誹謗的告訴。
檢視三份文宣并未將告訴人蔡啟芳與吸毒兩字同時放在一起,也無書寫告訴人于三十年前殺死人的字眼,且未注明告訴人就是文宣中的有心人,另外,告訴人均曾因相關事件,為報章雜志所報道,被告引述報道制作漫畫文宣,而批評候選人的道德操守,并非完全出于虛構,應屬可受公評的事。
檢方認為候選人具有決定法律政策的權力,自應以較高的道德標準檢視,被告文宣文字或有聳動不當的地方,讓人產生不快,但尚在言論自由保障的范籌內。
因此,并無其它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違反“選罷法”及誹謗罪嫌,最后檢方均予以不起訴處分。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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