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委”顏清標因非法持槍被判刑三年六個月
2008年06月27日 12: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社香港六月二十七日電 臺北消息:“立委”顏清標被訴在臺中縣議長任內虛報公帳喝花酒、持沖鋒槍殺人未遂等案,臺灣“最高法院”二十六日認定共同持有沖鋒槍、手槍、及子彈部分犯行明確,判刑三年六個月定讞。
綜合《中國時報》、《聯合報》消息,顏清標判罪刑定讞的犯行是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他接獲自稱是殺人要犯詹龍欄的恐嚇勒索電話,即由司機林建明載返“僑鴻建設公司”,指示黃清火通知林志印準備槍彈。同日下午二時,一輛富豪轎車在僑鴻公司周圍繞行多圈,林志印即駕駛寶馬車載著林建明、黃清火、蔡進益,攜帶沖鋒槍一支、手槍四支,子彈一百余發,尾隨跟蹤。后來,因見富豪車上突然撒下雞爪釘,黃清火等四人猛烈掃射富豪車四十多槍,致使富豪車彈痕累累,車內駕駛因而棄車逃逸。
報道稱,黃清火等四人,因此分別依共同持槍殺人未遂罪被判六年六個月、七年六個月、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定讞。顏清標也被訴共同持有沖鋒槍、手槍、子彈及殺人未遂等罪。
由于顏清標系現任“立委”,目前又在會期中,依法如果要立即執行,仍須經過“立法院”院會同意。
據報道,顏清標于任臺中縣議會議長期間,曾因教唆頂替案被判刑八個月,入監服過刑。(完)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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