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5日電 臺灣臺南市一名四十七歲李姓男子,從前年起趁機性侵同居人當時十歲的女兒,并以死相逼要女童不要張揚,但仍因女童向同學訴苦被揭發。一審法官認定被告從前年九月到今年三月初,每周一兩次性侵女童,扣除女童到外縣市親戚家六個月,估算至少性侵女童五十二次,但考慮李某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昨天判李某八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法院判決指出,李某四年前與陳姓離婚婦人交往,兩人在臺南市租屋開設茶飲店,由陳姓婦人打理,李某則在加油站工作,陳姓婦人平日住在臺南縣娘家,僅在周末或假日才會帶女兒跟李某在茶飲店樓上房間過夜。
但李某卻從2006年夏天即利用陳姓婦人在樓下看店,趁機對女童猥褻。女童表示,母親要她上樓叫午睡的叔叔起床上班,對方就趁機摟住她亂摸一通,剛開始以為是鬧著玩,哪知道叔叔越來越過分,后來竟脫下褲子對她性侵,每周約一至兩次。李某還哄騙女童說:“你是我的正牌女友,不能跟媽媽說,不然媽媽會受不了。”
女童隱忍一年多,今年初才向學校密友透露,老師輾轉得知報警;李某雖辯稱與女童是兩情相悅的愛情,但法官不采信,并認為李某欺騙年幼無知女童惡性重大,原要重判,但審酌兩方已和解才從輕判刑八年。
精神科醫師表示,女童現年已十二歲,兩年前遭“惡狼”長期性侵,身心都受到巨大傷害,母親應配合專業機關輔導,讓女童及早走出陰影,重新灌輸被害人正確人生觀。
李某被起訴后獲交保,搬離原居處,無法得知其說法。承辦警員則說,該案發生后,李某已與被害女童母親分手;臺灣“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認為,島外法律對于戀童癖被告,只要犯罪事證明確,大多會持續羈押,李某卻能獲交保,顯然臺灣法令對性侵被告太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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