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臺灣一名以水中接生聞名的產婆蔡某,前年用傳統方式為孕婦楊某接生,但男嬰在生產過程悶死,被檢方起訴業務過失傷害。法官認為,胎兒死產不算人,接生失敗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但蔡某竄改病歷與擅自幫楊某打營養針,觸犯偽造文書及違反“醫師法”,被合并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
據臺灣媒體報道,五十四歲的蔡某有合格助產士執照并經營一家助產所。據了解,蔡某至少有五次接生失敗、嬰兒死亡的前例。
前年十月十六日,她為破水住院待產五天的楊某接生;當天上午,男嬰頭部終于露出產道但身體卡住,半小時后全身才被拉出,頭部已變成紫黑色、四肢慘白且無氣息,送醫仍不治。
當時楊某與丈夫滿心期待兩人的第一胎,遭逢打擊傷心不在話下。兩人強調胎兒體重超過三千五百克,楊某動過子宮肌瘤手術,醫院建議剖腹生產,蔡某則信心滿滿表示曾順利接生四千克以上巨嬰。
楊某丈夫提供陪產拍的錄像帶,佐證當時場面慌亂,蔡某不斷喊“用力!”楊某痛得大叫,蔡某的丈夫甚至急得用手幫忙壓楊某的肚子企圖助產。
檢方根據婦產科醫師見解,認為產道全開二小時仍生不出來就算遲滯,產婆應馬上送醫評估是否改采剖腹生產或打催生劑,但本案中蔡某卻逞強繼續接生,共享四個多小時后才完成接生,有過失責任。
檢方原僅起訴蔡某業務過失致死,解剖胎兒確定肺部無呼吸跡象,更改罪名為業務過失傷害,主張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但法官不認同。
島內“民刑法”定義的“人”,是從離開娘胎用自己肺部獨立呼吸開始,哪怕只有一口氣也算。法官指,本案胎兒經解剖確定從未獨立呼吸,屬于死產,法律視為從沒出生,也不是母體一部分,蔡某雖無刑事過失責任,被害人仍可打民事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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