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2日電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向法院請求認罪協商。何謂“認罪協商”?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簡單說就是被告認罪后,與檢察官、法官針對罪名、刑度等相關事項進行協商的刑事訴訟制度。
認罪協商是以被告認罪為前提,在被告認罪后,才能進行協商程序。在認罪協商程序中,被告須與檢察官協商罪名、刑度后,向法院陳報,經法院同意下開庭制作“協商筆錄”,即完成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完成后,案件就不能再上訴,即宣告定讞。
有些重罪案件,也能進行認罪協商,但公訴檢察官在與被告協商前,必須先征詢偵查檢察官的意見,甚至還要經檢察長批示準許后,才能實施。
以陳致中夫婦所涉及的扁家洗錢案為例,臺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就需要征詢特偵組承辦檢察官的意見,在獲得特偵組方面同意,才能啟動協商程序。
此外,如果認罪協商的案子,牽涉有被害人部分,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前,還必須詢問被害人意見。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也不能與被告進行協商。
扁家洗錢案,犯罪行為并沒有被害人,因此以執行公權力的檢察官代表臺灣,與陳致中夫婦進行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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