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2日電 扁家弊案昨天一審宣判,扁家到底涉嫌貪污了多少?臺北地院合議庭認定,扁珍共犯貪污的犯罪所得,在四大案中共新臺幣6億余元(新臺幣,下同),若再加上辜仲諒所說的3億不樂之捐(未涉犯罪),其非常規所得達9億元多元,法院認定的這項金額,顯與扁家的島內外資產不成比例。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陳致中在判后脫口而出的“付不起”妻子2億元緩刑處分金,但對照扁家在海外的資產,不禁令人懷疑,“是付不出來,還是不想付”,此舉讓民眾更加想了解扁家的海內外資產到底有多少。
扁案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和兒媳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共被宣告并科罰金8億元,唯一可免除牢獄之災的黃睿靚,需繳2億元的緩刑附帶處分金,才得緩刑。由于并科罰金的嚇阻力不強,依法罰金易服勞役,最多只有半年,實益并不大,加上扁珍未來果真無期徒刑定讞,扁家絕不可能繳交罰金,根據扁案判決認定,扁家總共要“吐出”14億元,但扣除可能無法實現的8億元罰金,扁家未來要面臨的,就屬這6億元犯罪所得的追繳。
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的3億元不樂之捐,雖不構犯罪,但錢已經進入扁家的口袋,如果再加上珍自爆陳報狀內容,指企業界進貢的錢還有12億元,吳淑珍曾向檢方供述,指遭通緝的黃芳彥等人,也幫忙保管包括鉆石、珠寶在內共6億元,如果再加上扁家在島內至少還有上億元的現金存款,以及高雄人文首璽、民生寓所等不動產,扁家的資產至少30億元,未來,司法機關要追征、抵償,綽綽有余,除非特偵組能再發現扁珍新的犯罪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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