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龍潭工業區土地部分
(一)貪污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罰金新臺幣1 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征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罰金新臺幣1 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征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蔡銘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奪公權1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征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李界木】共同公務員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并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 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征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二)為他人洗錢部分
【郭銓慶】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免刑。
五、收受陳敏熏賄賂部分:
(一)貪污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 年,并科罰金新臺幣50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吳淑珍連帶沒收。
【吳淑珍】又共同公務員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 年,并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陳水扁連帶沒收。
(二)為自己洗錢部分
【吳淑珍】又共同有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與陳水扁連帶沒收之。
六、南港展覽館部分: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于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6年,并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3萬5500元應與余政憲連帶沒收。
【蔡銘哲】又共同關于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6 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3 月,褫奪公權壹年。
【郭銓慶】又共同連續關于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免刑。
七、陳致中、黃睿靚為他人洗錢部分:
【陳致中】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并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859 萬1850.11 元應與黃睿靚連帶沒收之。
【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并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4年,并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859 萬1850.11 元應與陳致中連帶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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