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應執行刑:
【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罰金新臺幣1 億7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則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2 萬6127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征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吳淑珍連帶沒收。
【吳淑珍】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罰金新臺幣2 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2 萬6127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征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陳水扁連帶沒收。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5500元應與余政憲連帶沒收。
【馬永成】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褫奪公權5 年;如附表2-7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59萬2025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德訓】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437 萬6381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并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蔡銘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 年,并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征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九、公訴不受理
吳淑珍、馬永成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2008年度特偵字第3 、12、13、14、15、17、18、19、22、23、24、25號起訴偽造犒賞清冊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及林德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2006年度蒞字第19803 號追加起訴偽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十、其它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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