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當局“行政院會”16日通過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教師法修正草案,“勞動二法”簡化罷工程序,未來不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只要會員無記名投票過半同意,即可罷工;并開放教師可組工會、公務人員可組協會,但都禁止罷工。
這是“勞動二法”制定八十年來最大規模的翻修。這次修正,讓工會成員可減少資方的壓力,使通過罷工決議的可能性提高。
通過的修正草案明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學校勞工都禁止罷工。
另一類“限制性罷工”的行業,應由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這類行業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臺灣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為主,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信息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它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及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等。
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上述被禁止或被限制罷工的爭議解決途徑,當事人一方得申請主管機關交付仲裁,如果是合法正當的爭議行為,勞工還具有民事及刑事免責。
王如玄說,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教師僅能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得組企業工會,皆無法罷工。一旦發生勞資爭議,可交付主管機關仲裁。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指出,目前島內法令對罷工的規范,要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后,召開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罷工。修法通過后,若經調解無效,只要經過工會會員無記名投票,半數同意,即可罷工。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訂,王如玄表示,去年勞資訴訟案件達兩萬五千件,九成都是權利事項,過去都以打官司解決;修法新增“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除了調解、訴訟外,得透過仲裁程序處理,可獲迅速解決,降低對產業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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