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9日電 對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于“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審理前一天,提出所謂“釋憲”申請案。臺灣時事評論員江彥震于香港文匯報上發表評論文章指出,民進黨團強調“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偵察、訊問及作證等程序上暫時豁免外,還進一步主張“總統”“就其任期內行為”,于卸任后亦不受刑事訴究的“實體上永久豁免權”。此無異形同在搞“現代帝制”。
文章說,所謂“憲法”第52條所規定之“總統”豁免權,究其實質意義應該是指,“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罪,非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訴究”當然包括“偵察”、“起訴”、“審判”在內。但“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只要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時之“訴究”當然也包括“偵察”、“起訴”、“審判”在內?v使依據“大法官”釋字388號解釋,認為就“立法”的目的解釋,“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系指不受“偵察”、“起訴”、“審判”,亦僅限于其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且未經“罷免”或解職者,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絕無所謂“永久刑事豁免權”,更無所謂“程序豁免”與“實體豁免”之分。
然而,“就其任期內行為”與“職務上的行為”之間卻存在著很大差異,而且“總統”實際上所擁有的“職務上行為”遠大于“憲法”和法律所明文賦予的范圍,而“實體上永久豁免權”究是指“就其任期內行為”還是“職務上的行為”?又有一番爭議。
因此其提出“釋憲”之申請,無非是想要藉大法官解釋之舉,以盡量阻擋將來發動“訴”的可能性。
文章說,“總統”豁免權本僅明確的指刑事上豁免權而已,但民進黨竟有意連民事上的“訴”也讓“總統”得以豁免,似乎深恐自己將來也成為被要求“轉型正義”的對象。
文章指出,從整個“國務機要費”案的發展經過來看陳水扁的態度,一開始即說“起訴涉案就下臺”,后來改為“一審有罪就下臺”,再到提出“釋憲案”、對“憲法”和法律構成要件一日一解,要求“停止審判”等動作頻頻,無所不用其極的使出各種招式,說穿了其目的就是要全力阻撓司法審理的進行。
過去阿扁自許尊重司法,在頭目津貼案中親自出庭花蓮“地檢署”作證,并以此沾沾自喜,大肆宣傳?墒,等到自己貪污被起訴了卻又提“釋憲案”和要求停止審判,一路走來,始終不停在“變”與“騙”,讓人民全看在眼里,只有加深民眾對執政當局誠信和守法的質疑。難怪檢察官張熙懷有“不會傳訊不說實話的人”的驚人之語,分明是指阿扁的善變與謊話連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