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華澳報》今天評論文章說,經過陳水扁“顛倒黑白”式(即否認蘇貞昌“逼宮”及直指游錫堃才是“一審有罪就下臺”的“首創者”)的間接表態之后,民進黨的2008候選人黨內競逐已初見端倪。在未來兩個月內,只要不發生大的變化,游錫堃、呂秀蓮將會“出局”,并將由蘇貞昌、謝長廷兩人“出線”,再按民調與黨員投票計分結果,組成“蘇謝配”或是“謝蘇配”出戰“二零零八”。
國民黨這邊廂,仍是一片混沌。王金平既是要靜候法院一審判決馬英九有罪,也是要等待大陸邀請他在四、五月間“登陸”訪問,以為他的選情“加分”。因此,至今仍不愿表態是否會參加黨內初選。王金平的這種態度,既考驗有政治潔癖且處事優柔寡斷的馬英九,也使黨內“親王派”更失去理性,明知王金平的作為將會使國民黨失去最后實現“藍天換綠地”的希望,也要支持王金平的“扯貓尾”行為。
但昨日的局勢卻發生了微妙的變化,甚至可能是轉變的征兆。其一,是被人們視為“王金平代理人”的國民黨主席候選人洪秀柱,在電視政見會上強調,黨主席選舉不是“代理人戰爭”,她支持最有可能打敗民進黨的2008候選人,“現在馬英九是最有可能一戰的”,她會支持,也會透過重建黨魂、黨權、訂出政綱方式,贏得二零零八年2008年“大選”。其二是馬英九申明,若他在“特別費”案中一審被判有罪,還將會繼續參選臺灣地區領導人。他指出,臺灣“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除非三審定讞有罪,否則并不影響參選資格。
評論指出,洪秀柱的“挺馬”表態,無論是對王金平本人還是對“親王派”來說,都是沉重一擊。這是因為,洪秀柱雖然是“外省人”子弟,也雖然堅決反對“臺獨”,在“批扁”、“批綠”中充分發揮了“小辣椒”的角色,但可能是她的父親受過“白色恐怖”的迫害,卻在國民黨內與“本土派”靠攏,態度頗為親近王金平,在前年的主席選舉中還出任王金平的“發言人”。
因此,在今次國民黨主席補選中,她突然以“半路殺出個女程咬金”的姿態宣布參選,被人們視為是在王金平拒絕連戰的協調而棄選黨主席之后,為了避免“親王派”在國民黨中央內失去制衡以至主導地位,以致不利于王金平爭取代表國民黨參選2008的正當性和代表性,也不利于“親王派”在“立委”初選中搶奪地盤,才自告奮勇跳出來充當王金平的“代理人”,去與被視為馬英九的“代理人”吳伯雄進行一場“代理人戰爭”。尤其是在馬英九日前公開表態支持吳伯雄時,洪秀柱的醋意辣勁,更坐實了這個揣測。
但如今洪秀柱卻把黨主席補選與2008候選人初選嚴格地劃分開來,并在強調黨主席補選非并是“代理人戰爭”的同時,也公開宣布支持馬英九參選2008,這個宣示對王金平及“親王派”都是一重打擊。其一、她否定黨主席補選是“代理人戰爭”,等于是否認自己是王金平的“代理人”,亦即要與王金平劃清界線,這將會對國民黨內“本土派”造成很大的影響,尤其是那些極為欣賞她“打扁”、“批綠”潑辣作風,卻又本土色彩濃烈的中、南部黨員。其二、洪秀柱強調馬英九是最有可能打敗民進黨的人,并公開宣布支持馬英九選臺灣地區領導人,等于是在2008初選及“大選”中,與王金平決裂,并暗示王金平不可能打敗民進黨的2008候選人。再延伸下去,將會輸給民進黨2008候選人的王金平,卻執意要參選2008,但又不愿參加黨內初選,并非顧全大局,也非光明正大,有裂解國民黨的危險。
洪秀柱的這個表態,對王金平倘若真的執意“獨立參選”,也將會起到預警和批判作用:王金平是明白到自己在黨內初選中根本不是馬英九的對手,才遲遲不表態是否參加黨內初選,甚至要放出“獨立參選”的風聲的。但既然他明知馬英九將會贏得黨內初選亦即將會成為國民黨正式提名的候選人,自己卻又偏要參選,甚至還不惜“獨立參選”,扯薄泛藍的選票,那就是裂解泛藍的行為,立意要讓國民黨再輸一次,因而將會是泛藍以至廣大“求和平、求安定、求發展”民眾的罪人。
文章更進一步指出,至于馬英九正式宣布即使是“特別費案”一審判決有罪亦要參選到底,則折射了馬英九終于從“乖乖政治”中清醒了過來,擺脫了過去的泛道德化自我枷鎖,開始融入臺灣地區梟雄政治的現實。
其實,一向嚴于律己,自恃清廉,因而也被視為官場上的“模范生”的馬英九,居然也因“特別費”案而被檢調機關以“貪污罪”而起訴,這本身就已宣布了他的“乖乖牌”已經破產,必須從不沾凡塵的天上掉下來,回到臺灣地區梟雄政治的現實。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中的“排黑條款”,就是在馬英九接任黨主席之后才確立的。而這個“排黑條款”是在其第九條,規定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指的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青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觸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占、欺詐、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無論判決是否確定,一律喪失提名登記資格。
如今馬英九卻以臺灣“刑事訴訟法”有“無罪推定原則”,在三審定讞之前,任何被告都應被視為無罪為由,認為參選腳步不需拘泥于一審結果,就是回到政治現實的實事求是做法。其實,即使是自詡為“民主”、“進步”、“清流”的民進黨,負案政客在三審定讞之前,也照樣參加選舉,如周伯倫等人。馬英九又何必不食人間煙火,及無視“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治精神。何況,他的“特別費”案無疑是司法陷害,臺南地檢署對“首長特別費案”不起訴的見解,就是最佳例證,馬英九又何必自縛手腳?
評論最后表示,馬英九的這一態度轉變,似乎已經折射了他有可能會脫胎換骨,在未來的2008選戰中,不再以泛道德牌來束縛自己,而是將會不惜與民進黨打一場“泥巴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