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澳門《新華澳報》23日刊文指出,陳水扁、游錫堃所要發動的“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不但缺乏正當性,也完全不具法理依據。原文摘錄如下:
陳水扁為了“保權”以防自己的貪瀆案件遭“秋后算帳”,而希望能以“公投綁大選”方式激發深綠選民出來投票,也是為了在“公投制憲”受“修憲”高“門坎”限制難以得逞之下,進行變相“法理臺獨”,并向臺灣民眾灌輸“臺灣主權獨立”意識,因而鐵定要推動“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然而,這個偽議題不但遭到美國反對,新加坡等一些國家也紛紛表態表達反對態度,多數島內民眾也表示“多此一舉”。為了挽回該項偽議題“公投”的“正當性”,陳水扁昨日親自出動,邀請媒體在福山植物園茶敘,進行辯護;而游錫堃也于昨日下午出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上,大談該項“公投”的理由。但兩人的說詞都分別受到與會媒體或學者專家的質疑。
陳水扁的說詞是: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是為確保現狀。若不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就無法確保目前臺海現狀。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公投”是由下而上的直接民權提案,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一切按“憲法”秩序與法律規定進行。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未違背過去對國際社會、美國政府與美國總統布什的承諾,也符合臺灣社會主流民意。
游錫堃的說詞則是,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是邁向“正常國家”的關鍵理由,也是臺灣的基本權利,因而應該舉行這項“公投”。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中華人民和國進入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并成為中國唯一代表。經二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了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也證明臺灣中國“一邊一國”。因此,不能再以過去“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模式,落入“一個中國”的陷阱,而應以“臺灣”名義,提出申請成為正式的會員國。
然而,正是陳水扁、游錫堃的上述說詞,暴露了他們所要發動的“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的“違憲”及違反《聯合國憲章》的“罩門”所在,因而不但缺乏正當性,也完全不具法理依據。
實際上,首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凡愛好和平的國家,接受《聯合國憲章》所載的義務,并經聯合國組織認為確能而又愿意履行這些事務者,均可成為聯合國會員國。而在聯合國的規范體制內,“國家”的定義是十分明確的。對比之下,在地球上從來就沒有一個叫做“臺灣”的國家。就算是臺灣當局的“邦交國”,其建交的對象是“中華民國”而不是“臺灣”。因此,陳水扁所推動的“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本身就不符合聯合國有關會員國定義的規定。這就注定了這個“公投”是一個偽議題,即使能夠通過,也不能作為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加入的文件。
其次,“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嫌。近年雖然李登輝、陳水扁主導進行了多次“修憲”,把整部“中華民國憲法”修改得面目全非,卻都未能改掉“中華民國”這個“國號”。即使是陳水扁意圖透過“新憲公投”方式來實現“法理臺獨”,也不敢去掉“中華民國”的“國號”,而只不過是企圖將“中華民國憲法”總綱第四條對“中華民國國土”的闡述,即組成“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大陸和臺澎金馬”,篡改為由臺灣當局完全控制的“現有國土”——“臺澎金馬”,以領土的角度確定“臺灣獨立”,達到以“憲制”方式確定將臺灣從中國的版圖上分裂出來的目的而已,而不敢觸動到“中華民國”的“國號”,更不敢將“中華民國”篡改為“臺灣共和國”或“臺灣”。因此,陳水扁、游錫堃的“臺灣是一個主權國家”之說,并圖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即使是站在臺灣的角度上衡量,也是“違憲”的行為。而所謂“維持現狀”之說,也不符合臺灣地區目前仍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現狀事實。相反,提出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才是試圖要改變“中華民國”的現狀。
其實,就以退一步來說,陳水扁玩弄“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政治動作,雖然在臺灣的角度,“中華民國”符合臺灣地區的現狀,但也是抵觸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也就是說,按照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精神,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都同屬中國,而中國的國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年“中華民國”所竊據的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按《聯合國憲章》規定己不再存在的“中華民國”,無權申請加入聯合國,更遑論所謂“重返”聯合國。
再次,陳水扁推動“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也違反了民進黨黨綱的規定。實際上,《民主進步黨黨綱》雖然將“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臺灣共和國”列為其第一項基本綱領,但陳水扁面對“獨派”只是占臺灣民眾的少數的事實,為了騙取廣大中間選民的選票,爭取當選“總統”,已經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民進黨第八屆第二次“全代會”上,主導通過了《臺灣前途決議文》,主張“臺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按照“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民進黨實際上已是凍結了其“臺獨黨綱”,并承認了“中華民國”的“國號”。因此,即使是陳水扁原定的“法理臺獨”活動,也只是以“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形式來實現,而不是赤裸裸地“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臺灣共和國”。既然如此,陳水扁要推動以“臺灣”名義參加聯合國,也是抵觸了作為民進黨“黨綱”重要內容的《臺灣前途決議文》的精神的。
另外,陳水扁要推動“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也缺乏公投方面的法源依據。實際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投”的適用事項:一是法律之復決,二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三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復決,四是“憲法修正案”的復決。很明顯,這項“公投”并不符合上述四項適用事項條件。即使是游錫堃所硬拗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復決”,也不完全吻合。因為這項議題并非是“重大政策”,而且按國際慣例,只有在社會對特定公共政策出現爭議,無法經過議會解決,才將之交付公民投票表決。而且,必須符合如下三個要件:一是具體明確的公共政策;二是爭議的議題;三是透過議會協調失敗,無法得到共識。而這項偽議題最起碼是尚未經過“立法院”審議,因而也就根本無從談起“無法經由議會解決”的問題。
綜上所述,陳水扁、游錫堃的說詞都是站不住腳的,“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這個偽議題,也不具正當性,更不具“憲制”和法源的依據。(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