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一年有余的民進黨特別費案,終于偵結完畢,呂秀蓮、游錫堃再加上陳唐山依貪污罪被提起公訴。而謝長廷、蘇貞昌則獲不被起訴。
呂、游、陳3人的罪名相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這3個人被起訴的證據如果確鑿無誤,檢察官依法辦事,局外人也無話可說,要靜待法庭來宣判他們是否有罪。但是謝、蘇二人的不起訴理由就很耐人尋味,檢方指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每月有半數特別費17萬元(新臺幣,下同)存入他的賬戶,共1200多萬元,他在該賬戶支出的現金則有2500多萬元,支出比存入多出1300多萬元。蘇貞昌在任秘書長及“行政院長”期間,特別費需領據核銷部分均以現金支領支用,任臺北縣長時,也有多余現金存入他的銀行賬戶。存入的費用有280多萬元,提領數目則有319萬元。故此檢方認為謝蘇二人的特別費處理都是支出比存入的多,所以沒問題。
特別費不需報銷部分占50%。謝蘇不需報銷部分都是賬戶提出的款子比存入的多,也就是說他們比較會花錢,而且錢花掉了不容易追查流向,無法證明他們有侵占特別費或挪為私人用途,所以不起訴。至于需要單據報銷的部分,檢方只輕描淡寫地說明謝長廷的單據有6張發票冒領了兩萬元特別費,但謝不知情。蘇貞昌的單據中也有可疑部分,檢方認為都是疏忽。
可以看出,“高檢署”對特別費案已達成共識,不需要發票核銷的50%要看它的流向,如果這筆錢已經花光,無跡可尋,檢方不予追究。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有一個理論,沒有查到贓物就不必再去管。故此在謝蘇的銀行賬戶中,發現二人的支出大于存入,就不必再問他們是怎樣花掉這些錢的,更重要的原因是查不下去了。這正是馬案和謝蘇案的主要差異,馬英九也將50%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但他比較節省,開銷不多,甚至將多余的特別費申報為個人財產,檢察官控告他“侵占公款”。這個罪名的成立,來自承辦檢察官認定特別費是公款,當用于公務,不是變相的首長津貼。將公款據為私有就是贓物,至少這是侯寬仁的觀點。但是侯先生又說,查不到的贓物就不管它,這就有調查人員失職與無能的問題。將“贓物”變賣脫手和據“贓物”為己有的罪行,孰輕孰重?
特別費案謝蘇輕騎過關,其實早在大家預料之中。蘇貞昌在一年前就指馬英九將沒花完的特別費申報為個人財產是一種侵占罪,說法與侯寬仁檢察官的認知完全吻合。馬案一審無罪,主要是因為法庭對特別費的性質與侯某的看法不同,一審法官認為特別費就是首長津貼。侯寬仁正在主導上訴馬英九二審案,他的理由應該還是同樣的一套,審判結果則取決于二審法官對特別費的看法。
呂、游、陳3人被起訴是否會對民進黨的選情有影響,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一般的看法是呂、游、陳并沒有直接參選,謝蘇從此可以打出“我們比馬英九清廉”的口號,看來,侯檢察官又幫了民進黨的大忙。
(作者系臺灣民意調查基金會秘書長 馬康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