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3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發表文章指出,臺當局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隱匿陳水扁家族洗錢情資公文案,雖然檢察官以極高的效率起訴,可是該查清的關鍵案情卻都未查清,攸關刑度輕重、犯罪罪名的最基本犯罪事實部分,同樣打迷糊戰,不禁讓人質疑,是否放縱了陳水扁。
文章說,葉盛茂年初將“艾格蒙聯盟”所通報的陳水扁兒媳婦黃睿靚在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開戶涉及洗錢情資公文,交給當時的“總統”陳水扁。
雖然檢察官在搜索葉盛茂住宅后一周,就依“隱匿公文書罪”迅速起訴了葉盛茂,全案移送法院審理后,合議庭從起訴書犯罪事實發現,“調查局”今年一月十八日,收到黃睿靚涉嫌洗錢情報數據,就列為“極機密”文件,顯非單純“刑法”,而是涉及刑責更重的“機密保護法”。
文章指出,合議庭開審迄今,兩度傳訊葉盛茂、函查“法務部”相關機關,目的即在厘清機密性質、行為和罪責,顯然檢方連最基本的犯罪事實、罪名,都沒有查清楚,就急著出手起訴。
任何犯罪者,一定有其犯罪動機和目的,葉盛茂為什么要把扁家洗錢情資公文交給陳水扁?這是最重要也最該調查的疑點,可檢方偵查中含混帶過,直到法官發現另有驚爆點,檢方才以他字案傳喚葉盛茂、陳水扁調查。
問題是,扁葉到庭對質,本該是起訴前就該做的,哪有移送法院審理后,才要亡羊補牢。難怪外界會認為檢方辦案,逢扁就失常。該有的作為都沒有,一般案件的被告,相同情形,不是被交保,就是以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了。
文章說,從葉盛茂案來看,機密性質的厘清、有無共犯,甚至可能觸犯更重的圖利貪瀆罪責,都是承審合議庭逐一抽絲剝繭,而職司偵查犯罪的檢察官,倒像在一旁納涼的第三者。如果檢察官辦案態度只求快、不求精實的話,扁家洗錢案的偵查,臺灣民眾怎么會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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