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9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發(fā)表社論指出,民進黨和陳水扁宛如政治變色龍,政治性的司法動作嫻熟而訓練有素,自保的行為也是有條不紊、毫不含糊。
社論說,臺北法院重判臺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十年徒刑。合議庭認為,葉將扁家洗錢情資分兩次向陳水扁報告并為資料交付,圖利陳水扁家族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觸犯圖利罪,另并有泄密、隱匿公文及偽造文書等數(shù)罪并發(fā),故處以重刑。
表面上看,本案純粹涉及刑事法律罪名,背后卻是建筑在極其重要的“憲法”解釋之上,寓有可供咀嚼的啟示在內。
社論認為,法院認定葉盛茂第一次向陳水扁泄露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的吳景茂賬戶資料,時間正在吳淑珍涉及詐領機要費于2006年間被起訴的一個月后。當時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追訴吳淑珍詐領機要費,認定陳水扁為共犯,只因享有“刑事豁免權”,乃未列為同案被告。
當時民進黨的“立委”于2006年12月14日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豁免權”絕對、終生,而且可以澤蔭妻子,不受追訴。
而正是因為“大法官”始終確認“刑事豁免權”是相對的,卸任之后即不容復行主張,才會形成法院認定葉盛茂告知陳水扁澤西島及艾格蒙洗錢情資是圖利陳水扁家族的有罪判決。試想:如果陳水扁享有絕對的“刑事豁免”,在任時無論如何貪污,乃至殺人放火,于卸任后也不受追訴,又哪有追究“調查局長”于陳水扁任內向其報告任何情資罪責的余地。
社論表示,民進黨“立委”在野時,主張“豁免特權”應該縮限,到了執(zhí)政時卻主張“豁免特權”應該無限擴張,立場宛如政治變色龍,煞是可觀。而葉盛茂于2006年12月5日向陳水扁通風報信,民進黨“立委”就在同年12月14日遞出“釋憲”聲請;陳水扁自己則于“立委”聲請失敗之同日,亦即2007年1月25日應為重新聲請,可見政治性的司法動作如何嫻熟而訓練有素,形勢間不容發(fā),自保的行為也是有條不紊、毫不含糊。
社論最后指出,“憲政法治”,能在法院的裁判之中,彰顯其控制統(tǒng)治者濫用職務權力,使之終有接受法令制裁的機會。唯其如此,領導人的誓詞也才真正能夠具有莊嚴的拘束意義,不只是徒托空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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