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六月九日電 臺北消息:臺灣“立法院”院會九日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部分條文,放寬大陸籍配偶在臺工作權及繼承財產限制,并縮短取得定居資格時間。
中央社報道,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大陸配偶經許可入境后,得申請在臺依親居留;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得申請定居;依規定許可在臺灣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可在臺工作。
此外,大陸配偶繼承遺產或受遺贈,不適用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限制規定,且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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