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為防范大陸觀光客脫團,臺灣當局“內政部”3日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經發覺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虞,得不核發入出境許可證。
該部門表示,去年7月擴大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近半年時間,脫團行方不明或從事與觀光旅游目的不符的活動日增。
為防范類似案件發生,該部門“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針對申請來臺觀光旅游的大陸地區人民,經發覺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虞,“內政部”得不予許可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并注銷入出境許可證。
該部門說,旅行團因交通狀況、天候或突發事件,臨時變更原訂行程的情形相當普遍,凡變更均需通報不僅增加旅行業及導游人員負擔、耗費行政資源,且行程變更與大陸旅客在臺是否違法違規并無關聯性,這次修正將旅游景點變更須立即通報的規定刪除。修正草案將函報行政當局核定后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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