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9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2007年擔任臺北縣分局警察的林大為,被控虛開交通違規罰單、偽造當事人簽名,接受檢方偵辦期間還作偽證。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他應合并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林大為2007年2月至8月間,為圖取締交通違規的績效,共偽造31人的簽名,并藉由他以往取締交通違規所留存的其它民眾違規檔案,冒名虛開多張不實罰單。
判決指出,林大為為求績效,竟然不顧人民保姆身分,偽開罰單,導致許多被害人無端遭監理機關裁罰,還必須為申訴、聲明異議耗費時間及精力,增加被害人不便與怨懟,使人民對警察的信譽喪失信心。
全案一審時,地方法院將被告所犯行為合并判刑5年。高院今天改判林大為4年。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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