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日電 9年前在臺北榮總進行女變男變性手術的詹姆士,疑因執刀醫師疏忽,致血液循環不良,術后詹姆士左腓總神經損傷并足部下垂癥狀,從此不良于行。原為變性,結果成殘障,他一狀告上法院,法院昨判醫院總須賠173萬元新臺幣。
據臺灣媒體報道,現年38歲的詹姆士,目前領有輕度肢障手冊,他表示,當初手術后未久,即發現左腳不良于行,但院方強調是手術后的副作用,僅須復健就可復元,還轉介他到其它醫院復健,利用他不諳醫學、知識弱勢地位,使他無從確定肢障是否為醫療疏失造成。
榮總主張,手術當時由方榮煌指揮,趙善祖執行,為變性手術的第二階段,全身麻醉期間使用彈性繃帶,是為了防止手術可能造成的下肢深層靜脈栓塞等并發癥,使用方式與穿絲襪雷同,并不是以捆綁為之,自然沒有每一、兩個小時就要松綁的必要,也不致造成手術后遺癥。
醫師說,術后雖發現病患左腳背上舉有些微困難,但可能是原告當時體重過重,不易放松致腿部血流形態改變造成,且后來進行下階段變性手術,復健后再無聽病患提及腿部不適,不解為何病患五年后提訟。
不過,全案經地院送交衛生部門醫事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榮總確有疏失;詹姆士原向榮總索償357萬余元,地院審酌他的年齡,手術受損前從事快遞、倉管等工作每月2萬多元,受損后確實影響到工作等情,算出賠償額應以173萬余元為適當。
對于判決結果,醫院指出,依病患出院后4年間在北榮及其它醫院的病歷數據顯示,病患的四肢動作、感覺神經及運動功能皆為良好,期間病患甚至表示,可以站立從事餐飲工作,沒有任何左腳異狀、不良于行,或腓神經受傷的紀錄。直到2004年1月,病患在受到膝部拉傷及扭傷的傷害后,2005年9月才到醫院開立診斷證明,腳傷與2000年的手術應該沒有相當因果關系,院方會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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