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5日電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杰人被控利用職權對三個女當事人伸“狼爪”,佯裝未婚與她們交往,并對其強吻、襲胸,還以不將訴訟文件寄到家里當交換條件,脅迫兼差應召的美女證人上床。高雄法院二審宣判,認定他強逼美女證人發(fā)生性關系,觸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指性交)”,判處七年六月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案發(fā)后吳杰人被短暫收押,遭“法務部”處分停職。“民間司改會”發(fā)言人律師林峯正說:“對這種敗德劣行還犯法的司法人員,一定要嚴厲處罰,否則‘法務部長’應下臺!爆F(xiàn)代婦女基金會執(zhí)行長姚淑文則批:“為逞私欲而濫權的不肖檢察官,罪加一等,我支持重判!
吳杰人被檢方起訴的案情有三件,二審法院認定有罪的僅一件,是二○○六年間吳因偵辦妨害風化案件,認識兼差應召的陳姓女子,吳覬覦陳女的美色,私下約陳女到辦公室密談,假裝要她當網民,聊天中陳女表示,她擔心自己兼差應召的事被家人知道,要求吳不要將訴訟文件寄到家里,吳并未立即答應。
幾天后,吳杰人再約陳女見面,并在車上強吻,還表示想與她有肌膚之親,陳女雖不愿意,但畏懼吳的檢察官身份,只得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她家作為交換條件,答應吳駕車載她到旅館開房間。
陳女事后指控,她不甘受辱,趁第二次吳要求她到鳳山汽車旅館時,暗中搜證舉發(fā),并痛罵吳是衣冠禽獸。
開庭時,吳杰人否認犯行,辯稱陳女主動約他見面,并在兩情相悅下發(fā)生性行為,并無條件交換。但未被法院合議庭采信,判處七年六月徒刑。
另二件無罪的案件,一是二○○三年間吳杰人見一件詐欺案的已婚女告訴人面貌清秀,謊稱未婚與她交往。來年女子得知吳已婚要求分手,吳不斷打電話、寫信企圖挽回,二○○五年十月間,兩人在車上談判時吳竟出手襲胸,直到對方揚言跳車才罷手。另一件是二○○六年間,吳杰人喜歡上一名恐嚇案女被告,私下約她見面,在車上強吻還暗示可發(fā)生關系換不起訴處分,遭該女拒絕。
法院調查認為,吳對二名女子的犯行未達強制猥褻程度,僅構成性騷擾,又因犯案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立法,無法可罰,且其中一人未提告,因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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