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7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灣“勞基法”去年通過延后退休年齡到65歲,很多雇主變相以此拒絕雇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甚至連公營事業單位招考都以此設限,“勞委會”特別為此發函認定,65歲只是規定“退休機制”,與“就業年齡”無關,若有廠商限制進用65歲以上勞工,就違反 “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立法院”去年4月三讀通過修改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延后到65歲。此項規定原本是希望延后勞工遭雇主強制退休年齡,但是通過后,“勞委會”卻發現很多雇主變相援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反而在尋職時遭到閉門羹。
“勞委會”去年以來就陸續收到各單位來文詢問,例如臺中市所屬機關進用臨時雇工時,曾訂出“以年滿18以上、65歲以下……”條件,后來遭到抗議,因此來函詢問“勞委會”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年齡歧視”? 此外,也有許多營造業廠商公開表明拒絕錄用65歲以上勞工,遭到勞工投訴。
“職訓局”表示,無論公民營單位,若在招考時限制65歲以上勞工應征,除非另有相關法律規定,否則都違反就服法的“就業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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