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去留,一再成為島內的社會話題。
原因有二。其一,陳聰明這個“檢察總長”的位置特殊,是島內“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檢察總長”由最高領導人提名,“立法院”通過,任期4年,陳聰明是首任。其二,作為負責審理扁案的“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去留與扁案交織在一起,自然受到社會關注和討論。
彈劾案未通過
1月5日,為調查陳聰明涉違法失職案,臺“監察院”舉行彈劾審查會。
縱放扁案重要關系人黃芳彥是彈劾陳聰明的一個重要原因。曾任陳水扁家庭醫生的黃芳彥被稱為是扁家弊案中重要性僅次于吳淑珍的關鍵人物。在扁家洗錢案中,臺特偵組2008年12月中旬接獲黃芳彥有為吳淑珍隱匿重大犯罪所得的情報后,卻發現黃芳彥已經在一個月前出境,至今仍滯留美國。提案的“監委”認為,黃芳彥涉及扁家相關弊案,沒有限制出境就有疏失,黃芳彥有綠卡,過去在SOGO禮券案又有多次以赴美就醫之名,向法院請假的前例,檢方明顯缺乏警覺性。
其次,陳聰明在扁案偵查期間,不避諱和黃芳彥喝春酒、吃魚翅宴,并與陳水扁寶徠豪宅建商等人關系說不清楚,或前后矛盾。對于其不當言行,“監委”也認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檢察官守則,因此提出彈劾。
事實上,“監委”去年3月啟動調查,為厘清陳聰明是否縱放黃芳彥,除了約詢陳聰明和特偵組檢察官之外,也約談了名嘴了解情況。
5日當天,“監委”審查會討論了兩小時,正反意見并陳,討論相當激烈。最終,彈劾案表決時6票對6票,沒通過。反對彈劾的“監委”認為,雖然陳聰明的行為爭議性高,但沒有明確事證證明黃芳彥潛逃是陳聰明通風報信。缺乏明確違法失職的證據,若因此就彈劾他,并不恰當。
去留爭議的背后
事實上,彈劾案的結果之所以受到如此關注,是因為彈劾案如果成立,根據相關法令,“監委”可要求“法務部長”王清峰對陳聰明做出停職處分。
而且,事情還沒有結束。有人質疑此事有黑手介入,稱原投票結果是6∶5,后因主席杜善良再投1票才變成6∶6,還稱“監委”陳永祥未出席彈劾審查會,是因與陳聰明有私交。
對此,12日“監院”舉行記者會對外澄清,公布彈劾未過的原由。杜善良與陳永祥也一同澄清。杜善良說,主席與其他審查委員都是一起投票,絕無有人所稱情事。陳永祥則說自己與陳聰明素不相識。
依據臺“監察法”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委”9人以上審查,為最后之決定;若二次彈劾案仍未過關,則不得再提。而查案“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在彈劾案未通過的當天即宣布,將于10日內再度提案彈劾。
陳聰明最終是去是留,島內民眾和媒體持續關注。不過,有媒體發表評論指出,彈劾案發生的本身就是一個訊號,包括陳聰明在內的整個檢察體系都應該反思。若臺灣“司法”史上最有權力與影響的“檢察總長”,無法得到民眾的信賴,卻始終是“立委”、“監委”或媒體的“俎上肉”,便是他應該思考去留的時候了。(木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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