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1日電 臺灣《聯合晚報》發表文章說,陳水扁案二審11日上午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無期徒刑翻盤,改判20年,關鍵在于合議庭認為在機要費案中,以不實發票詐領案情幾乎全部“從寬認定”。
文章指出,合議庭認定是因公支出,施詐術詐領的非機密費從1000多萬元變成只剩26000多元,因此在論處刑度時“從輕量刑”,其中,在扁被控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機要費部分,合議庭只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在被控侵占的公款大幅減少下,因此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文章說,高院合議庭對于機要費非機密費的從寬認定,等同推翻當初陳瑞仁檢察官最早起訴吳淑珍的利用詐術詐領機要費的貪瀆案情,經高院審理后,大多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認定,觀察合議庭的認定,有如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翻版,這部分在馬英九案中,最后只有前臺北市府秘書余文偽造有罪。
審判長鄧振球表示,扁、珍因為犯罪罪名的減輕,以及犯罪金額相對降低后,一并宣告并科的罰金也相對減少,扁的罰金從原來的2億元變為1.7億元,吳淑珍的罰金從原來的3億元變為2億元,受惠于罰金的減少,原本對外表示繳不起罰金的扁兒媳黃睿靚,緩刑附條件也從原本的2億元罰金,大幅減為1000萬元。
原本就有爭議的機要費案,高院合議庭的見解顯然與一審有很大的判決出入,二審認為,在非機密費部分,合議庭考慮當時玉山官邸等確實有很少消費金額的支出,認定扁有實際的因公支出,也有將錢用于機密“外交”。
在非機密費部分,二審只認定包括罰單等10項支出,是與馬英九公務無關的支出,也就是貪瀆部分的總金額只有26000多元,由于金額不高,合議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減刑。
在扁、珍共同被控在龍潭購地案中索賄部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身為“總統”,在執行職務時,應更加注意與小心,因此從寬解釋職務的標準,進而嚴格認定扁受賄仍屬于職務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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