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6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當局“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明確規(guī)定教師、防務部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修正條文明確定義“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權利事項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調整事項依調解、仲裁程序處理。
該法于1928年頒布,這是80來首度大翻修,“團體協(xié)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都已完成修法,但“勞動三法”相互關聯(lián),必須等工會法通過后一起上路。“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如果“工會法”在本會期通過,新制大約明年一月實施。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說,這次新增專業(yè)調解人與仲裁人機制;并增訂不當勞動行為機制,避免雇主對勞工于行使結社權、協(xié)商權及爭議權時,采取不法且不當?shù)男袨樽璧K。
修正條文規(guī)定,勞資爭議,非經(jīng)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現(xiàn)行法必須召開會員大會議決后始得罷工,修正后改為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jīng)全體過半數(shù)同意,即可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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