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0日電 馬英九控告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其特別費案時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檢方不起訴后,馬英九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遭駁回定讞。不過,法官認為侯寬雖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仍應為筆錄不實負行政責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馬英九被控貪污的特別費案經判決無罪確定后,馬英九認為當時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偵訊證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總務組組員吳麗洳時,筆錄記載不實,斷章取義,因而向檢方控告侯偽造文書,經不起訴后,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仍遭駁回。馬英九不服,今年三月再向臺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臺北地院昨天駁回交付審判聲請。
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侯寬仁在偵訊證人吳麗洳時,“經常以自己主觀的認知,要求吳麗洳選擇承認與否,這種方式對于法院發現真實的目的,自有妨害”、“實非職司追訴犯罪、維護人權的司法人員應有的態度”。
法官認為,吳麗洳的筆錄雖然經審判特別費案的法院勘驗,證實與證人實際的回答不符,筆錄因而沒有證據能力,但這不必然構成偽造文書罪,而是要看被告主觀上是否有犯意。裁定指出,侯寬仁偵訊吳麗洳的筆錄,記載內容過于簡要,并非侯自行編造,而且筆錄曾經過吳麗洳閱覽后簽字,吳麗洳當時對筆錄內容并沒有異議。
法官指出,侯寬仁并“不是筆錄的制作權人”,不能成為刑法公務員偽造文書的犯罪主體;況且筆錄的誤載在司法實務運作時有所見,不能因偶一發生的錯誤,就指摘侯寬仁主觀上有明知不實而登載的故意。
對法院駁回交付審判,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表示,既然循司法途徑不可得,只能從制度去尋求改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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