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1日電 陳水扁家族4大案今天于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判無期徒刑。法官批評陳水扁知法犯法,還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視司法為玩物。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地院以陳水扁、吳淑珍在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等4案中貪污、洗錢,判決扁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并對陳水扁并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吳淑珍罰金3億元。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陳水扁有幸獲人民信賴榮登領導人,現仍享有卸任禮遇尊崇,本應將“作之君、作之師”銘刻于心,卻縱容家人、親信以權生錢,致立意良善的機要費淪家族零用金。
判決書指出,陳水扁身為“元首”,卻公開高舉改革大旗,行貪腐之實,以空前繁復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境外,“明知己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
吳淑珍部分,法官指出,吳淑珍因意外受身體上殘疾,固甚可憫,卻以領導人夫人之尊,非但不力持廉潔,反每每以權勢地位,獲取巨額私利,還將陳水扁職位限縮于財團豪閥之服務,扁珍2人犯罪所得之高,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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