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1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30日開庭審理陳水扁被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臺當局前“外交部”會計長楊清吉等人證稱,“外交”零用金須循慣例領據核銷、專款專用。合議庭諭知全案4月6日言辭辯論。
特偵組去年9月起訴陳水扁指出,陳水扁于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后11次利用“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提供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全案因涉及“外交”機密事務,采不公開審理。庭訊自下午2時30分起至晚間7時30分左右,歷時近5小時。
合議庭傳喚楊清吉、楊德川等4人,就款項支領細節作說明。據了解,庭訊中4人皆證稱,支領“外交”零用金方式,依循慣例應為領據核銷、專款專用,剩余款項須依法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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