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6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扁家4大案二審判決,“國務費”部分,法官采信陳水扁答辯,認為大部分已用于“機密外交”。根據判決書,包括“326大游行”等,法官都認定扁以“國務費”支出。
臺灣高等法院11日二審宣判后,15日已將正式判決書送達被告與檢方。扁案二審判決書共分上、下2大冊,上冊共405頁,主要是判決主文及事實;下冊508頁,全為附表。
陳水扁二審由無期徒刑改判20年,關鍵原因在于一審認定扁貪污的“國務費”達1億余元(新臺幣,下同),但二審法官只認定貪污金額約1490余萬。根據15日出爐的判決書附表內容,二審認定,扁提出的22項“外交”工作,有11項“機密外交”共計新臺幣8448余萬元,確是以“國務費”支付。
只是高院11日公布的判決摘要,載明扁用于支應11項“機密外交”的“國務費”是8315萬9969元,但15日的附表卻是8448萬1472元,高院的判決內容前后不一。
臺灣高院發言人陳晴教表示,合議庭已校正完判決書,若仍有錯誤,未來將可命合議庭更正。
根據曝光的二審判決書附表,被法官認定以“國務費”支出的“機密外交”,包括:C案3500萬元、W案657 萬8650元、L案313萬500元、FJ案62萬6100元、S案200 萬元、“臺灣禮敬”活動250萬、J案1000萬、“機密外交”工作旅費151萬9322元、M案172萬6900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萬元、捐助326民主和平護臺灣大游行2000萬元。
陳水扁2006年8月第1次接受查黑中心訊問時表示,“國務費”用于3件“機密外交”,同年10月2度應訊時,又說總共是6件,并向檢察官表示“我這次已經全部講出來了”。但2008年9月,扁又向特偵組說,共有56件。
據陳鎮慧在特偵組應訊與事后在臺北地方法院證詞,“機密外交”工作中多非“國務費”機密費支付,部分工作內容更是她到陳水扁卸任辦公室上班后,照陳水扁的手寫資料繕打。全案二審期間,合議庭多次就“機密外交”開秘密庭,二審最后采信扁的答辯。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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