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綜合消息,臺灣檢方對陳水扁弊案二審判決結果不服,認為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輕信陳水扁機要費的“機密外交”說法,判處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期徒刑20年;扁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洗錢7億元(新臺幣,下同),徒刑比一審驟減一半,罰金刑則驟減8成,判決違法且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今天就陳水扁家人全面提起上訴。而在兩天前(6月23日),陳水扁已通過律師向臺灣高等法院遞狀聲請上訴、并對延押提出抗告。
檢方上訴書達50余頁
臺灣高等法院就陳水扁家族弊案二審判處陳水扁20年有期徒刑。特偵組15日收到判決書后,經分組研究,認為判決違背法令,25日下午通過臺灣“高檢署”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扁家弊案11日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由一審無期徒刑,獲改判為20年外,包括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親信馬永成等人刑度皆獲減輕。特偵組在扁案判決后,立即與檢察官密集研商,并于上訴期限前1天(24日)完成上訴書。
據了解,上訴書共有50余頁,分別就機要費、龍潭、南港、洗錢等案情違背法令之處詳加論述,包括扁、珍等10名被告涉案部分均提起上訴。
檢方人士指出,扁案二審所采用的法令,在判決書有多處矛盾、沖突。如機要費中馬永成假造犒賞清冊部分,判決主文認定違反“偽造私文書罪”,判決理由中卻認定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適用法律前后不一。
另外,二審法官采信陳水扁答辯,認為機要費的機密費大部分已用于“機密外交”。檢方認為,機密工作若須以“機要費”支出,可由陳水扁指示依法動支,無須以私人發票或不實犒賞等方式,以機要費支付,二審在證據認定上明顯違背法令。
據報道,臺灣“檢察總長”黃世銘今天上午到特偵組,與所有檢察官就上訴書的細節做最后確認,上訴書后呈送臺灣“高檢署”,“高檢署”下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陳水扁提抗告
吳淑珍發豪語:扁管選票我管鈔票
面對二審結果,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表示,陳水扁感到不滿意,并認為自己應該無罪且還有機會上訴。面對臺灣高等法院對陳水扁弊案作出二審判決并裁定延長羈押后,陳水扁律師23日向臺灣高等法院遞狀聲請上訴、并對延押提出抗告。
本月23日,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二次金改”及洗錢案,傳訊洗錢被告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在押的陳水扁則是以證人身份被提訊到庭作證,法庭上父子對質。
有關元大馬家到官邸捐款2億元部分,陳水扁證稱,吳淑珍在當時并未告訴他,還說,吳淑珍在很多時候不會告訴他錢從哪里來,或是錢是何人捐的,有關選舉時的政治獻金,扁說他不可能完全記得是誰捐的。
吳淑珍作證時說,“他(陳水扁)管選票,我管鈔票”。她還說,陳水扁的特長就是很會花錢、很會選舉,家中的財務都由她掌管;而她會叫兒子、兒媳瑞士開戶、匯款,是要把選舉結余款留給扁退休后使用。吳淑珍表示“選票與鈔票一樣都很重要”,她強調,臺灣中小企業捐的錢,“螞蟻雄兵,加起來不會比大企業少”、“大企業只是捐錢,不一定有選票;中小企業才有選票。”
案情發展回顧
去年9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對陳水扁家族弊案作出一審宣判,陳水扁被判處無期徒刑,罰金2億(新臺幣,下同),褫奪公權終身。扁家人也全部獲刑:同案被告吳淑珍被判無期徒刑,數罪并科罰金逾3億;陳致中被判2年6個月,罰金1.5億;黃睿靚被判1年8個月,資產沒收。
今年6月11日,陳水扁家族弊案在二審審判時出現“大逆轉”:陳水扁判刑20年有期徒刑、罰金1.7億、褫奪公權10年,吳淑珍判刑20年有期徒刑、罰金2億、禠奪公權10年,扁子陳致中判刑1年2個月、罰金3000萬,兒媳黃睿靚判刑判1年、罰金2000萬、緩刑4年、須繳公庫1000萬。
檢察官任務分工 研究各區塊案情
面對陳水扁的上訴,有輿論認為,如果海角7億能匯回,阿扁交保的機會將大增。而扁案的后續發展、陳水扁的一舉一動,將對民進黨年底選情造成沖擊。
檢方也透露,扁家海外的投資相當復雜,扁家在瑞士的巨款,都買了股票、債券和基金,銀行方面已告知,短期內恐怕很難交割匯回。
臺灣高檢署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本月中旬時指出,檢察官已任務分工,對各區塊案情研究是否上訴。據臺灣媒體報道,扁案“國務費”部分,二審認定與一審截然不同,這部分將由檢察官張進豐領銜,與盧筱筠、陳錫柱兩位檢察官研究有無違背法令;龍潭案由檢察官林豐文、謝謂誠負責;南港展覽館案則由檢察官薛維平、柯宜汾負責;扁家洗錢案部分,由檢察官黃裕豐及特偵組一班的資深檢察官越方如進行研究;越方如同時與張進豐、盧筱筠、陳錫柱3人,研究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贈送扁珍新臺幣3億元無罪部分是否上訴。
此外,目前特偵組檢察官均為上任不到2個月的新手,特偵組還“找幫手”詳細研究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與理由矛盾之處。
媒體析案情逆轉
全案二審宣判后,輿論也對陳水扁的二審結果也有著諸多的評論。
《聯合報》的一則社論指出,臺灣高院的判詞罵得兇,判刑卻減輕,這種“判詞與量刑相矛盾”的情況,令人不解,恐怕是背離了一般民眾的法律感情。
香港《大公報》曾發文說,雖然陳水扁夫婦在機要費案中貪污數額之多寡存在爭議,但其貪污、收賄的事實絲毫沒有改變。若只憑四案二審結果就斷定“扁家脫困”,恐怕只是自欺欺人。
也有臺灣媒體評論說,扁家弊案二審判決值得關注點有二:犯罪所得認定究竟標準為何?量刑是否應建立較為統一準則?臺灣刑事案件的偵審,長期有著“重追人、不重追錢”問題,使貪污或財經犯罪行為人有利可圖,心生僥幸,愿以一己自由的短期喪失,換得家人或出獄后的預期富貴。為此,臺灣刑事司法的操作需要更精致。
如今,臺灣檢方已經就案件上訴,扁家的錢能否全部追回? 阿扁對民進黨的選情是否有沖擊均將是外界關注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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