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下午,涉及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等案,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為大批媒體云集在臺北地院內外,連續報道。 中新社發 黃少華 攝
中新社臺北九月十一日電 (記者 黃少華 李佳佳)涉及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等案,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十一日下午被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宣判于十一日下午開始。據臺北地院隨后提供的新聞稿披露的判決主文,陳水扁涉及公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公務機要費非機密費、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龍潭購地案、陳敏熏交付賄賂案;陳水扁“應執行無期徒刑,并科罰金新臺幣二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
吳淑珍除涉前述案件,還多一項南港案。吳淑珍“應執行無期徒刑,并科罰金新臺幣三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
另外,涉案的十四名被告中,陳水扁親信馬永成、林德訓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六年;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分別遭判刑二年六月、一年八月,黃睿靚獲緩刑五年。
據臺灣媒體介紹,臺灣特偵組于去年十二月起訴公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四案,共有陳水扁、吳淑珍等十四名被告;今年五月再追加起訴陳水扁夫婦向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索款,以及前臺北一0一大樓董事長陳敏熏行賄扁家圖取得大華證券董事長一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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