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5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將在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陪席法官吳定亞等三人組成,今天庭訊為準備程序,全程合議進行;將詢問被告吳淑珍、“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等4名被告是否認罪,再討論未來審理程序是否不公開及如何進行。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公訴檢察官分析律師團可能以違“憲”為由聲請暫停審理,對此,檢方將當庭表達反對意見。公訴檢察官認為依照大法官釋字371號解釋,只有承審本案的法官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才有停止審判的問題。
檢方認為,當初陳水扁應訊時,便已告知有“刑事豁免權”,但陳水扁同意接受訊問;加上追訴與偵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陳水扁任內雖可免于刑事起訴,不代表檢察官不能實施偵查作為。
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有5人,由北檢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領軍;起訴本案的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不會到庭。吳淑珍的辯護律師團除了稍早委任的廖學興、楊芳婉外,昨天再增加第三位律師顧立雄。
據了解,吳淑珍的律師團也將針對陳水扁的偵訊供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提出質疑。律師團認為,“憲法”第52條明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陳瑞仁根本不能傳訊陳水扁,陳水扁當時所做的筆錄自然不能作為證據。這部分可能會成為檢辯爭論的焦點。
吳淑珍等被控自2002年7月起到2006年3月止,搜集他人消費的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貪污金額新臺幣1480.8408萬元。
陳瑞仁偵辦此案時,曾兩度就訊陳水扁,陳水扁以從事“秘密外交”來解釋“國務機要費”核銷出現他人發票的原因。陳瑞仁認定陳水扁說謊,將吳淑珍等4人分別依貪污、偽造文書、偽證等罪嫌提起公訴,并認定陳水扁是貪污共犯。
但由于陳水扁受“刑事豁免權”保障,起訴書載明,將待被“罷免”或解職后,再行訴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