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總統府”以臺北“地院”發函要求提供“國務機要費案”機密文件并不適格,“總統府”無法響應“地院”詢問的問題為理由,并未依合議庭要求交出文件。對此,檢方表示,不排除再聲請保全證據。
據《中國時報》報道,“總統府”副秘書長劉世芳表示,這是“府方”與相關學者、專家討論的結果。
由于“總統府”的函文(內容是“貴院所函調的資料,均屬‘總統專屬權限’,為維持‘憲政’體制,‘本府’秘書長無從回復”),僅有短短20余字,內容推稱相關資料屬“總統專屬權限”,“總統府”秘書長“無從回復”,并未響應合議庭和檢方的要求,檢方得知后大感失望、遺憾,將在本周五第三度開庭時,再度向合議庭聲請保全證據。對“總統府”的函文,承審合議庭表示,一切留待明日開庭,再決定如何處理。
檢方認為,“總統府”無意協助法院厘清“國務機要費”案機密資料是否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機密,將在周五第三度開庭時,二度向合議庭聲請保全證據,并強調“總統府”無意提供,合議庭須裁定立即前往“總統府”調取或扣押資料。
“國務機要費”案第二次開庭時,主任檢察官要求查明封存的三袋“機密證物”是否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機密,同時提出八大理由,向合議庭聲請立即前往“總統府”,保全“總統府”核定機密的事證,但是被合議庭駁回聲請。
“國務機要費”案中,因在“查黑中心”起訴資料內,有3袋內含陳水扁指稱的6件所謂“秘密外交工作”數據,因偵查檢察官陳瑞仁是以密封方式保存。
公訴主任檢察官為厘清到底是不是為“國家機密”,特別聲請前往“總統府”調取有無依所謂“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生效日期、核定文號、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及方式等相關數據。但“總統府”27日的函覆,令檢方感到遺憾。
據了解,承審“國務機要費”的合議庭,只是去函“總統府”,要求提供陳水扁指稱的6件“外交機密”數據,當初核定過程的文號程序數據,并非要求提供機密數據內容。有法界實務人士指出,“總統府”連程序數據都不提供,原因不外根本沒有核定文號等數據,要不就是為掩飾“國務費”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