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6日電 馬英九特別費案臺北“地方法院”明天(17日)第二次開庭,其中馬英九以領據支領匯入賬戶的特別費究竟是公款還是私款尚未作出統一見解。不過臺當局“審計部”最近在一場有關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制度檢討與改進的公聽會,所提出書面資料中,指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數額,出具領據領取后,即完成經費結報手續。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最近在一場有關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制度檢討與改進的公聽會所提出書面資料中,“審計部”指出,指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數額,出具領據領取后,即完成經費結報手續。其中更指出,以領據支領半數特別費部分,主管機關并未訂定應辦理記帳結算、剩余繳回等規定。
不過對于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是否具有實質補貼的功能?“審計部”不予認定,表示因為特別費相關規定是由“行政院”規范,應由主管機關負責說明,但“審計部”指出,并沒有“機關首長”于年度結束時,繳回以領據支領特別費余款的相關資料。
換言之,“審計部”“以領具領據領取后,即完成經費結報手續”的說詞,系指因為該筆特別費既已憑領據核銷,每筆支出即無須再具有支付憑證,否則會形成憑證重復,雙重核銷。而領據支領半數特別費部分,因主管機關未訂定應辦理記帳結算、剩余繳回等規定,是否尚有剩余根本無法得知,依“審計部”的說詞,亦無余款繳回的問題。
有人認為,假如這筆錢仍屬公款,則對提現應有限額,并規定在公庫專儲,專款專用,若有余款須繳回之意,相關法規至少應載明于會計年度終了,或“首長”離職時,應自動報繳剩余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