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6日電 臺灣“立法院”今天初審動物保護法規修正草案,規定虐待、傷害及棄養動物導致重傷或死亡者,未來最高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中央社”報道,按修正草案規定,主人任由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虐待或傷害,或者棄養動物;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除了現行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罰款外,未來也將處以刑責,最高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違反動物保護法規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主人任由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或者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修正條文新增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規定,在期限內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違反運送動物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沒有七歲以上者陪同或沒有采取適當防護措施,除了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外,五年內若違反兩次,也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根據民間團體調查,臺灣公私立屠宰場有約高達七成以上豬只,經非人道宰殺,因此委員會還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三個月內訂定宰殺各種經濟動物的人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