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高雄六月十五日電(記者 耿軍 王辛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經過近半年審理于十五日下午一審宣判現任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 。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屆高雄市長選舉投票,陳菊代表民進黨參選以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險勝黃俊英。黃俊英隨即向高雄地院聲請保全證據,要求查封全部選票及選舉人名冊,高雄地院裁定準予。黃俊英還正式向高雄地院遞狀,提出高雄市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并要求全面驗票。院方于今年一月開庭審理,全案于五月十一日辯論終結。
六月十五日下午“高雄地方法院”三樓的第一民事庭內的旁聽席座無虛席。五時二十分許,法官用不到一分鐘宣讀了一審判決書。
“高雄地方法院”提供給媒體的文本寫到:“本院九十五年度選字第二十號原告黃俊英訴請被告陳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判決:(一)被告陳菊于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即當選無效之訴勝訴)。(二)原告其余之訴駁回(即選舉無效之訴駁回)。”
宣判結束后,“高雄地方法院”在該院五樓會議室舉行記者會,介紹宣判陳菊本次市長選舉當選為無效的理由是:
一、被告陳菊所屬之競選團隊于選前片刻、選舉中以‘黃俊英 賄選抓到了!!’為題而對原告所為之各指控、傳播, 與其所執之證據間與客觀上可推得之結論,容有不盡相符之處。
二、被告陳菊所屬之競選團隊于選罷法規定之禁制期間對原 告采行重大突襲性之負面競選手段而令之無以提出充分之辯證、澄清,致其受有指證未盡相符、毫無辯證機會 之極度不公平對待,其等所為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
三、被告陳菊所屬之競選團隊妨害他人公平競選之行止,所 為應認為法律所不允許之方法而應歸攝于選罷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其它非法之方法’之范疇,致原告除非同采不遵守法律之手段,即無法為澄清以降低負向攻擊之損傷,本院認此足以嚴重妨害原告爭取支持之自由競選而該當選罷法上開條款之要件。
四、被告陳菊就其所屬競選團隊之所為,本院認應依其授權 之共同行為而與之同負選罷法上之相關責任,無論其是 否曾同謀參與,其均應為此負責而應該當選罷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本院自應依原告主張宣告被告陳菊于本次市長選舉之當選為無效。
宣判結束后,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在旭理法律事務所召開記者會,黃俊英說,這是遲來的正義、高雄市民的正義,希望日后臺灣的選舉都能以此為戒,不能讓劣質的選舉花招繼續傷害臺灣的民主。
高雄市政府新聞處長蕭裕正晚間表示,陳菊陣營無法接受一審判決,將提上訴。 十五日晚,臺灣民進黨副秘書長許仁圖表示,高雄地院一審宣判高雄市長當選無效,民進黨對此深感遺憾,民進黨中央全力支持陳菊市長立即提出上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