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0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法院合議庭二十九日裁定“國務機要費”案,自即日起開始全程不公開審理,但全案仍繼續審理。
繼六月十五日臺灣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賦予臺灣地區領導人機密特權后,不到兩周時間,陳水扁態度馬上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二十八日以領導者名義聲請法庭限期發還檢察官查扣的“國務機要費”支出單據。
不過經合議庭裁定后,審判長諭知,有關陳水扁聲請發還支付“國務費”扣案全部單據原本及復制物等數據,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僅存在于法院與聲請人(指陳水扁)之間,吳淑珍等四名被告不能據此向法院主張本案不能審理。
臺北法院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庭,原訂程序是就馬永成、林德訓處理“國務費”的兩件“秘密外交”工作,傳喚“外交部長”黃志芳、貴婦團種村碧君(李碧君)、匯款經手人張維嘉等三人,進行交互詰問。
黃志芳開庭前,以公務為由遞狀請假;開庭后,又因李碧君當天凌晨三時許,心律不整送臺大醫院急救,臨時委請公司職員陳易昱持診斷證明請假。合議庭決定黃志芳、李碧君部分另訂庭期傳喚作證;七月五日繼續傳喚“甲君”龔金源、曾天賜作證。
處理完李碧君臨時請假的突發狀況后,審判長蔡守訓馬上宣示庭訊是否公開審理的評議結果。認為大法官有關“總統”機密特權的解釋,法院應予尊重。接著諭知休庭五分鐘,讓在場的媒體記者和旁聽民眾,全部離開法庭,庭訊轉成不公開審理。
庭訊恢復后,據了解,合議庭原本馬上要就唯一到庭的張維嘉進行詰問程序。惟律師團反對,認為檢方當初偵查,就是把陳水扁當成實質被告,起訴程序違法,應該停止審理。
公訴檢察官則反駁,認為大法官解釋提到刑事豁免權保障,并不及于“總統”職位以外的第三人,本案四名被告并沒有豁免權的適用,起訴程序合法。
對檢方的意見,辯方還是建議合議庭,應該確認起訴程序有無違法,同時確認卷證數據中有那些是機密,須經陳水扁同意才能使用。合議庭聽取檢辯意見后,經退庭評議,審判長裁定本案沒有停止審理的事由,應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