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0日電 臺灣《聯合報》今日刊出的文章稱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的筆錄爆發遭移花接木疑云,因侯寬仁起訴馬英九時引用了她的證詞做為論罪證據,一旦法院勘驗筆錄的確不實,且是檢方論罪關鍵證據,就有助馬英九獲判無罪。
如下是該文摘要:
侯寬仁指控馬英九使用詐術欺騙市府會計出納人員詐領特別費,將馬英九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他所建構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要成立,必須是這些市府會計出納人員因為相信馬英九確實“因公使用”特別費,且有“因公支出”的事實,才會在領據上蓋章核銷特別費。
吳麗洳是出納,承辦馬英九特別費的核銷業務。侯寬仁在筆錄上記載,吳麗洳證稱,特別費必須“因公使用”,而且必須有因公支出的事實發生才能申領特別費,她因為“相信”馬英九有“因公使用”及“已有支出事實”,才會在憑證上蓋章。
但依據馬陣營提出的偵訊錄音光盤,吳麗洳當時回答,特別費是否須因公使用,她并“不清楚”,而且馬英九請領特別費是否須要有支出的事實發生,她“都完全忘記了”。
侯寬仁為了要得到吳麗洳因相信馬英九而“陷于錯誤”的答案,還問吳麗洳“你是相信市長具領特別費,會因公支出才會核章?”吳麗洳本來回答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侯寬仁卻意帶誘導的說“如果你懷疑,當然蓋不下去,當然是相信才會核章”,這時候吳麗洳才回答“對,對”。
如果按照錄音光盤顯示的吳麗洳說法,那么馬英九就沒有以詐術使吳麗洳陷于錯誤,在憑證上蓋章核銷特別費,則侯寬仁整個起訴馬英九“詐取財物”的犯罪事實基礎架構就會發生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