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2日電 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前高雄發展聯誼會長徐政朝、副主任蕭玲慧涉嫌貪瀆等案有新進展,檢察官查出現任“營建署”副署長黃景茂曾用父親的名義捐款100萬元(新臺幣,下同)給聯誼會,認為徐、蕭與謝長廷“為共同賣官收賄的共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高雄發展聯誼會是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由高雄商界人士組成。蕭玲慧曾任謝的“立委”助理,管理聯誼會賬冊、資金。檢方8月19日以徐、蕭兩人涉嫌貪瀆、洗錢等罪嫌,向高雄“地院”聲押兩人被駁回。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并在抗告理由中增列這一新事證,指徐政朝、蕭玲慧與謝長廷“為共同賣官收賄的共犯”。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抗告有理,11日撤銷原處分,要求高雄“地院”重新裁定是否羈押兩人。
檢察官在抗告理由指出,2002年謝競選連任高市長期間,徐政朝兼任謝后援會長及財務長,蕭玲慧兼任高雄發展聯誼會會計。當年謝長廷未依正常程序,直接指派邱文賓、張識興擔任高雄銀公股代表董事,并由徐政朝出面,向邱文賓、張識興索賄,邱、張各交付百萬給徐政朝,由蕭玲慧匯至民進黨中央黨部。民進黨中央黨部再將款項匯回謝長廷賬戶,供作謝長廷競選經費。
同年11月間,前高雄市養工處長黃景茂(現為“營建署副署長”),也用他父親的名義捐款100萬元到高雄發展聯誼會。
檢察官抗告說,徐、蕭兩人既非市政府及高雄銀行承辦人,竟能直接向邱文賓、張識興募款,又收受當時是謝部屬黃景茂的支票,顯見兩人與謝“為共同賣官收賄共犯”。
檢察官認為,徐、蕭兩人除共涉犯洗錢防制法、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嫌,并與謝長廷涉嫌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避免勾串捐款人及湮滅資金流向,應予羈押并禁止接見。高雄“高分院”認為抗告有理,11日撤銷原處分。
“特偵組”偵辦高捷弊案時,發現聯誼會賬冊替謝長廷收受政治獻金,因部分捐款者后來取得公營事業的公股董事等資格,認為有必要詳查是否涉及期約對價關系。
而被指涉案的徐政朝辯護律師曾提出反駁,指董事不是官,沒有薪水只有車馬費。邱文賓否認有捐款。張識興稱募款和任董事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