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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6日電 臺當局曾推出關于選舉日“不可抗力事件”處理的規定,被外界解讀與“延后選舉”有關。針對“不可抗力情事”的范圍界定,臺“中選會”項目小組昨天決議,將“不可抗力”界定為“其它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排除人為操縱的可能。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中選會”項目小組決定,規定中的“不可抗力情事”除開列臺風、地震、洪水等天災外,另增訂“其它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
臺“中選會”委員劉光華會后說,這項辦法的“立法”緣起是要規范投票日前或當日遇有臺風、地震、洪水等天災的應變方式,因此與會人員認為“其它不可抗力情事”應該概括規定在“天災”之外的其它不可預期的自然災害,并應排除人為操縱因素。
據悉,這項決議將在26日召開的臺“中選會”委員會議上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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